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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未设安全总监最高罚2万 |
发布时间:2018-06-20 08:54:26 | 浏览次数: |
7月1日起,《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记者从深圳市安全监管局了解到,该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6大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内容,界定了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范围,指出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 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 6大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近年来,深圳安全生产局面总体平稳,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依旧严峻复杂,亟须通过立法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为了适应深圳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该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6大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内容;界定了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增设了安全总监制度;规定风险分级管控和重大危险源监管等。 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哪些主体责任?《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以及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6大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内容。 安全总监应当具备 相关工作经历和资质 之前很多企业关注的“企业需配备安全总监”有了权威说法,《规定》在《安全生产法》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框架下增设了安全总监制度,以解决一定规模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较大规模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没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从根本上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据了解,安全总监已在山东、江苏、湖南、北京等地有所尝试。根据《规定》要求,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应当具备相关工作经历和资质。也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安全总监高于其他分管负责人待遇,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 除了设置“安全总监”,《规定》还明确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的标准,规定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实时监测监控全市重大危险源 目前,深圳有数千家企业从事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和锂电池生产加工储存,这三个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较高。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规定》界定了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范围,还将原来对工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覆盖到全市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比如,将“锂电池的生产、加工和储存单位,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纳入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予以监管。 此外,针对风险分级管控和重大危险源监管,《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辨识和分析风险,确定风险等级,明确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联网,以实现对全市重大危险源的实时监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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