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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
发布时间:2017-12-18 10:42:56 | 浏览次数: |
为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好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集中整治一批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严厉打击一批违规违章生产行为,依法惩处一批非法违法犯罪行为,以铁的手腕开展好百日攻坚战行动,进一步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反弹,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元旦、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范围 突出在地方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工商贸、城镇燃气、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集中开展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 (一)地方煤矿。严格落实各类矿井安全包保责任,对全市地方煤矿复产复工矿井、停产停工矿井和公告关闭矿井再进行全覆盖排查。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煤炭开采的; 2、私设工作面或存在隐蔽工程的; 3、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改的; 4、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5、水害威胁严重矿井,未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或防治水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水文地质基础资料不完整、周边采空区边界不清楚的;探放水制度、防治水措施及水害应急救援措施不落实的; 6、瓦斯超限作业,应进行瓦斯抽采而未抽采或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的,因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未停产整顿的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等各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 8、煤矿从业人员未依法进行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9、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以及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10、矿井建设项目未取得开工备案手续,未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 11、矿井建设项目边施工边生产,新建矿井在建设期间进行生产,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的; 1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建设的; 13、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擅自动用火工品生产或煤矿之间串用火工品的。 以上工作1-11项由市煤管局牵头负责,12-13项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电业局、各区县政府等配合。 (二)危险化学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等各环节开展安全检查。 1、历次国家、省市和专家检查发现隐患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对整改难度较大、时限较长的隐患问题未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方案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和建设的; 2、未认真落实《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冬季安全管理规范》的; 3、不按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加强安全管理的; 4、未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 以上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 (三)道路交通。切实加强道路客运、危险品运输、大型货运车、校车、旅游车辆、农村面包车等重点车辆安全管控。 1、车辆驾驶员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以及无证驾驶、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违规停车的; 2、套牌假牌、挪用号牌、无牌无证、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3、营运车辆超载超员、非法改装等车辆从事运输的;送子校车超载超员的; 4、客运(场)站未落实“三品”检查制度的; 5、不按规定进行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的; 6、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的道路运输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限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以上工作由市交通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牵头负责。 (四)消防。以易燃易爆场所、商场、市场、地下经营场所、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群租房等“九小场所”,物流仓储及粮食储存场所,高层建筑和电气火灾预防等方面为重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1、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2、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3、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擅自关停的; 4、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5、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不落实的; 6、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未履行审核、验收、备案程序的。 以上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负责。 (五)烟花爆竹。开展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检查,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环节安全防范措施。 1、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储存、运输、经营的; 2、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 3、超出许可的品种、存量进行经营、储存的; 4、未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和批发企业“六严禁”工作措施的; 5、未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要求的; 6、临时零售点未销售的烟花爆竹没有及时回收返库的。 以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打非和燃放审批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配合。 (六)非煤矿山。加强对停产非煤矿山的巡查,严格复产复工验收标准,防止因私开私采或滥采盗采引发安全事故。 1、证照不全进行非法生产的; 2、采用“一面墙”开采方式和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等落后工艺和技术的; 3、非法盗采国家资源、转让探(采)矿权的。 以上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 (七)建筑施工。分时段对全市结转工程项目开展安全巡查,强化对工程项目复工和新开工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 1、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未加强冬季结转工程的安全管理,未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中毒等措施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建设的; 3、施工单位无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的,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 4、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 5、不按规范要求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重点工程部位进行安全管理的。 以上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 (八)工商贸。开展粉尘防爆安全专项整治、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专项检查。 1、违反有限空间作业、粉尘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和易发生火灾、爆炸危险区域相关法规的; 2、涉及粉尘爆炸危险企业作业车间建筑结构、除尘系统、生产场所电气设备及其线路不满足相关规范的; 3、有限空间作业、粉尘防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的; 4、涉氨制冷企业人员较多作业场所违反相关安全规范的。 以上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 (九)城镇燃气。 1、未经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或原燃气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未及时办理换证手续继续从事燃气经营的; 2、超范围经营、超范围储存、超容量储存的; 3、燃气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或未定期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或未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4、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动火、取土的; 5、充装超期未检气瓶、非自有气瓶、托管气瓶、液化气掺杂掺假等,销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 6、火锅店等重点燃气使用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 以上工作由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特种设备。 1、人员密集场所电梯、采暖锅炉、滑雪场客运索道、游乐场所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不定期检修、检验及维护的; 2、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以上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一)其他重点领域。要加强铁路道口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等专项检查,对车流量较大、无人看守道口进行重点整治。加强冬季水库冰面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滑冰、冬钓、捕捞、冰上娱乐等行为,避免冰面坠人、坠车事故的发生。对节日期间举办的节庆、体育、文化、娱乐、宗教和其他大型聚集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按规定报公安机关审批,严防火灾和拥挤踩踏等事故的发生。同时,民用爆炸物品、电力、文化、教育、体育、卫生、食品药品、农业机械、商务、气象、旅游、寄递物流、市政设施、宗教场所、粮食仓储及加工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行动方案,抓好落实。 以上工作由市工信委、市水务局、桃山水库管理处、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公安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各区县也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好辖区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行动,确保安全无事故。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领导,成立全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 贾 君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 梅洪斌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耿宝忠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市安监局、公安局、煤管局、工信委、佳合分局、交通局、住建局、教育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国土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文广新局、卫计委、食药监局、电业局、房产局、民政局、水务局、林业局、商务局、人防办、外侨旅游局、体育局、粮食局、邮政管理局、气象局、民宗局、农机中心、七台河火车站、桃山水库管理处等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姚刚(兼)。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督查推进、情况汇总等工作。 五、实施步骤 从2017年12月18日开始至2018年3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自检自查阶段(2017年12月18日至12月31日)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本文件精神传达至本辖区、本领域各类企业和单位,督促其认真开展自检自查,及时纠正自身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8年1月1日至1月31日)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领域或重点监管对象开展拉网式全覆盖排查。各区县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至少要与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开展2次联合检查。本阶段市政府安委办将对各区县至少督查1次。 (三)重点督查阶段(2018年2月1日至2月28日) 市政府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区县、各部门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同时每个领域抽查5户企业,实地检查专项行动效果,并向市政府汇报督查情况。期间,市政府安委办至少集中曝光一批(次)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非法违法行为。 (四)巩固验收阶段(2018年3月1日至3月27日) 进一步深化行动,突出重点环节和关键问题,巩固行动成果,提高各行业领域安全管理水平。本阶段市政府安委办将开展“回头看”检查,跟踪督办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推动隐患“清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部署。务必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把此次行动与岁末年初工作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各区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多措并举、注重实效,对重点领域企业的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重点内容。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区县、各部门要抽调业务素质高、能力强、作风实、敢碰硬的同志,成立百日攻坚战行动工作组,把每个阶段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全力推进攻坚战行动深入开展。同时要严格落实“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凡涉及职业健康的工作领域,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与职业健康一体化执法。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安全责任不落实、行动组织不得力、执法处罚不严格的相关责任人,实施逐级约谈警示;发生事故的,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责问责。 (三)强化联合执法。各区县、各部门要强化联合执法机制,特别对涉及多部门或跨领域的重大问题,公安、煤管、交通、消防、安监、市场、城管等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做到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本辖区、本领域企业非法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停产整顿、上限处罚、关闭取缔、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执法措施,确保行动有力开展。 (四)做好舆论引导。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加大对百日攻坚战行动的宣传报道力度,畅通社会舆论监督渠道。要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行动,充分发挥“12350”举报电话作用,鼓励群众举报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究,努力营造全民抓安全的社会氛围。 (五)及时总结反馈。各区县、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请于12月20日前将本单位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市政府安委办;并于2018年1月25日前将阶段工作开展情况、3月20日前将本单位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专项行动总结报市政府安委办,重要工作信息随时报。联系电话:8228095,电子邮箱:awbxt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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