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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管道(燃气管道)设备台帐
附件11
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做好城镇燃气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紧急通知》(黑安办传真〔2018〕16号)要求。
二、工作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针对问题导向,深入开展城镇燃气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努力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三、整治范围
1、持续推进《黑龙江省住建系统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各地,按照《方案》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燃气安全。
2、对城镇燃气企业的工作人员培训,持证上岗、生产经营场所、设施、消防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开展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
3、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要求燃气企业做好对用户燃气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用户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要求使用燃气器具。
四、组织领导
燃气管理处成立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工作领导小组。
沈文明燃气管理处主任任组长,勃利县燃气管理站刘学军任副组长,七台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勃利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燃气集团七台河有限公司、七台河市美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市天顺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三聚隆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万宝加气站、七台河市吉伟焦化有限公司第一加气站、七台河市吉伟焦化有限公司第二加气站、七台河市吉伟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负责人为成员。
五、整治时间和主要任务
1、持续推进《黑龙江省住建系统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动员部署。燃气企业等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求,针对专项整治的内容,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管道、设施开展自查、自纠、自行整改。
2、6月底前,各燃气企业、管道、设施全面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彻底整改隐患。隐患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在企业公布,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市燃气管理处。
3、7月至10月市燃气管理处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检查,深入开展排查,发现问题立即要求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企业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通过有关媒介进行公示曝光。
4、巩固提高阶段11月至12月市燃气管理处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督查检查,加强整改消除隐患。
5、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报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
六、工作要求。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该项工作在燃气管理处全面推开,达到市委市政府对该项工作的部署要求,取得成效。对在工作中,不认真落实,出现问题的部位、人员,确定责任,加以追究。
关于印发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七安发〔2018〕5号 | |||||||||||||||||||||||||||||||||||||||||||||||||||||||||||||||||||||||||||||||||||||||||||||||||||||||||||||||||||||||||||||||||||||||||||||||||||||||||||||||||||||||||||||||||||||||||||||||||||||||||||||||||||||||||||||||||||||||||||||||||||||||||||||||||||||||||||||||||||||||||||||||||||||||||||||||||||||||||||||||||||||||||||||||||||||||||
发布时间:2018-06-21 08:57:41 | 浏览次数: | |||||||||||||||||||||||||||||||||||||||||||||||||||||||||||||||||||||||||||||||||||||||||||||||||||||||||||||||||||||||||||||||||||||||||||||||||||||||||||||||||||||||||||||||||||||||||||||||||||||||||||||||||||||||||||||||||||||||||||||||||||||||||||||||||||||||||||||||||||||||||||||||||||||||||||||||||||||||||||||||||||||||||||||||||||||||||
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安委会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将《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安发〔2018〕5号)要求,市政府安委会决定在全市统一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针对问题导向,结合全市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龙江行活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努力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
重点在地方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工贸、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
(一)地方煤矿。结合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有效防控开采条件变化、爆破、过构造带、石门揭煤、电焊作业、提升运输等薄弱环节的风险,严防风险演变导致事故发生,切实提升矿井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煤矿兼并重组和整顿关闭工作,加快淘汰退出落后小煤矿。(市煤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国土局、佳合分局等配合)
(二)道路交通。加大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公交运营、非法营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治理力度,推进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建设,强化道路隐患排查,加大路面疏导管控力度,提升公路应急救援能力。加大对“三超一疲劳”、酒驾毒驾、涉牌涉证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推动建设文明交通管理长效工作机制,营造文明交通环境。(市交通局牵头,市交警支队、教育局、外侨旅游局、农机中心等配合)
(三)危险化学品。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和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深入开展化工过程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储存区专项整治、动火及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危险作业专项整治和承包商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同步开展季节性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整治。针对高温、多雨、低温、严寒等极端天气不良影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信委、商务局、消防支队等配合)
(四)消防。结合春夏火灾防控、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组织开展对歌厅、舞厅、电子游艺、网吧等娱乐场所;影剧院、礼堂等放映、演出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地下经营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旅游景区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各项火灾防控措施。(市消防支队牵头,市安监局、住建局、教育局、民政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计委、外侨旅游局等配合)
(五)非煤矿山。集中开展非法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等专项执法,加强对停产非煤矿山的巡查,严格复产复工验收标准,防止因私开私采或滥采盗采引发安全事故。集中整治露天矿山企业未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开采,采用“一面墙”开采现象等易发边坡坍塌事故问题。严格整治触电、机械伤害等事故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国土局、电业局等配合)
(六)建筑施工。结合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对建筑深基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和脚手架等关键部位和环节加大隐患排查力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规定,严查各类违规行为,突出预防坍塌、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火灾等事故。(市住建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七)城镇燃气。强化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加大城镇燃气安全执法监察力度,对燃气经营、使用单位全面开展安全检查,加大对城镇燃气管线的巡查力度,科学设置警示提示标志,严防施工等意外因素造成的燃气泄露中毒和爆炸事故发生。强化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城管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八)工贸行业。结合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专项治理,强化复产复工、设备检维修、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项目外包作业安全管理,重点加强对涉及易燃易爆、高温高压等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安全检查。(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场监管局、消防支队等配合)
(九)特种设备。以涉及民生的特种设备为重点,加强对学校、医院、车站、商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监督检查,开展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专项整治“回头看”和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公用燃气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整治。(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城管局、教育局、卫计委、外侨旅游局等配合)
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三、整治时间和主要任务
2018年6月至12月,分三个阶段。
(一)全面部署、自检自查(6月)
1.6月20日前,市政府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全面安排部署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市政府安委会印发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6月25日前,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实际,进一步细化方案内容,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全面启动专项整治行动。
3.6月下旬开始,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持续针对生产经营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全面组织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彻底整改隐患。隐患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在企业内部公布,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二)强化执法、集中整治(7月至10月)
1.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在企业自检自查基础上,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组成检查组深入企业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事故隐患,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提请本级政府挂牌督办同时抄报市政府安委办,推动隐患“清零”,确保整改到位。
2.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
3.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加强警示教育和联合惩戒,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随时曝光,对“黑名单”管理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对关闭取缔的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
4.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牵头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违规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联合执法行动。9月-10月,市煤管局、市交通局、市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牵头组织地方煤矿、道路交通、消防、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
(三)督导检查、巩固提高(11月至12月)
1.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对突出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严重、事故多发的区域、重点行业领域和高风险企业要进行重点督导检查,及时组织“回头看”检查。
2.针对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工作过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及其查处情况,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煤管局、佳合分局联合市监察委、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开展联合督察,督促区县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整改问题。
3.市政府安委会组织开展综合督查,将各区县、各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作为201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法院、市检察院及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协调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区县政府、金沙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组织机构,区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区县班子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要求,组织指导分管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并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联合相关部门制定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整治措施;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检自查。
(二)严格执法检查,强化追责问责。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严”字当头,从严查隐患、从严监管、从严督查、从严整治、从严惩处,对存在重大隐患和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企业,坚决依法查处,该罚的罚、该停的停、该关的关。针对事故多发、隐患问题严重、工作履职不到位的重点区县党委和政府,市政府安委会适时组织安全生产巡查,并将巡查结果报告市委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被巡查区县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对自检自查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专项整治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严肃追究企业和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一案双查,依法严惩。
(三)加强舆论宣传,强化信息报送。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专项整治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舆论氛围。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龙江行”和安全生产“七进”活动,督促企业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鼓励群众举报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保持“12350”举报电话24小时开通,对每一起举报都及时进行核查确认,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问题和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各区县、各牵头部门要强化专项整治信息报送,从7月开始,每月25日前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后);6月29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联络人,10月25日、12月2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阶段工作总结。
联系人:王雪;联系电话:8228095;邮箱:awbxtk@163.com。
附件:1.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3.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4.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5.春夏火灾防控工作方案
6.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7.工贸行业粉尘防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8.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专项整治方案
9.起重机械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专项整治“回头
看”活动方案
10.公用管道(燃气管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11.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行业领域
排查治理一般隐患
排查治理重大隐患
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执法处罚
联合惩戒失信企业
问责曝光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
排查
已整治
整改率
排查
已整治
整改率
关闭取缔
停产整顿
暂扣吊销
处罚罚款
追究刑事责任
曝光单位
问责人员
(项)
(项)
(%)
(项)
(项)
(%)
(起)
(家)
(家)
(家)
(万元)
(人)
(家)
(家)
(人)
合 计
1.煤矿
2.道路交通
3.危险化学品
4.消防
5.建筑施工
6.城镇燃气
7.非煤矿山
8.工贸行业
9.特种设备
10.其他行业领域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说明:1、从7月开始,每月28日前填报此统计表,数据为专项整治以来的累计数据。2、市牵头部门负责汇总填报本行业领域本级(包括各市直单位本级和直属分支机构)专项整治统计数据,区县政府负责汇总填报辖区内(含县区、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不含市直单位直属分支机构)统计数据。
附件1
交通运输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按照省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紧急通知》(黑安办传真〔2018〕16号)的有关要求,重点整治全市交通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交警总队、农委、教育厅和旅游委工作职责,结合我市各行业部门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巩固全市客货运输专项整治行动成果,以防范遏制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重点,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交通安全环境。
二、整治内容和工作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
(一)道路客运方面
1.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深刻吸取“4.29”、“3.3”、“3.19”、“4.25”道路交通事故教训,深化道路客货运输专项整治效果。6至12月,不间断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暗访活动,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坚决整改。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跟踪督办和抽查督查,特别是要把长途客运、旅游客运企业作为重点督查对象,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对隐患整治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要依法停产停业整顿、上限处罚。
2.严格营运驾驶员管理。突出营运驾驶员应急处置知识、处置方法和处置能力的要求,严格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督促指导客运企业加强驾驶员管理,加大营运驾驶员继续教育和案例警示教育,提升驾驶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技能,严肃查处超载超员超速和疲劳驾驶的驾驶员,对导致事故的驾驶员进行再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驾驶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3.严格道路客运许可管理。停止申报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线路,不再申报审批新的卧铺客车,对于夜间行驶的长途班线客车,一律执行凌晨2点至5点休息制度,新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必须符合《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要求的通行条件。
4.严格客运站安全管理。督促客运企业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严格执行客车安全例检和出站检查制度,安全例检不合格的客车不得排班发车,“六不出站”要求不满足的客车不得放行出站;督促驾驶员熟记并执行“五不两确保”规定,监督指导入站客运车辆发车前,循环播放《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安全带—生命带》宣传片,确保乘客出站前系好安全带,确保旅客生命安全。
5.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秩序整治。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汽车客运站及周边、旅游景区等客流集中地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资质运营车辆和站外揽客、超范围经营、旅游包车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旅游包车管理,必须通过旅游包车管理信息系统申领派发包车证。
6.严格落实道路客运实名制管理。组织开展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实名制管理全面排查工作。督促客运站严格执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要求,明确售票、查验等相关环节操作流程。
7.切实加强动态监控系统应用。运输企业要充分利用联网联控系统监管平台加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做好事前预防、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定期抽查一定数量“两客一危”车辆运行情况,重点检查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等指标,对违犯规定的车辆要督促企业调查整改处理,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罚,形成闭环管理长效机制;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对拆除或屏蔽动态监控设备的车辆和驾驶员,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方面
1.严格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强化企业经理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及其他人员工作职责,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履行对企业所属人员、运输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
2.严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严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考试与证件发放管理制度,杜绝考试和发证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加强对所属驾驶员的日常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驾驶和应急处置能力。
3.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地安全管理。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的监督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环境防护和消防防护设备,对于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要立即责令整改。
4.加强异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控。对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异地经营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督促所属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企业在异地备案完成后应及时告知车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掌握异地经营车辆的归属地、台数、运输货物的品种数量、运输路线等信息,并加强路面管控。
(三)城市公交运营方面
1.严格落实城市公共汽电车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相关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安全素质教育、安全应急训练和考核,强化驾驶员安全意识、防御性驾驶能力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能力。
2.确保城市客运服务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督促城市公交企业开展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应急设备全面检查,确保车辆及灭火器、应急锤、灭火毯等应急设备配置齐全、状态良好。坚决杜绝将存在安全隐患、应急设备配置不达规定要求的车辆投入运营。指导城市公交企业落实在公交车主要站点醒目位置、车辆等公布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目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相关要求。
(四)公路安保和治超方面
继续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扎实开展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运输车治理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抓好以下专项整治工作。
1.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和桥隧安全管理。组织公路、路政等相关管理部门,对运行桥梁、涵洞特别是农村桥梁进行全面排查,严格落实桥梁安全运行“十项制度”,强化公路桥梁的日常巡查和安全运行监管。加大危桥改造力度,2018年底前完成已列入计划的农村公路安防工程。
2.强化市场退出机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对本辖区车辆运输挂车信息及退出计划逐一进行核查,强化对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执法检查,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尽快按计划淘汰退出不合规车辆运输车。
3.强化超限超载工作力度。落实联合治超规定,加强源头治起,实现治超常态化。全面落实交警、路政联合派驻和处罚记分制度,严格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按照职责分工、规定流程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进行处罚、记分,集中查处三轴及以上货运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限载标准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不消除违法行为不放行。
(五)公路工程施工和水运监管方面
1.项目安全组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及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投入资金保障等情况。
2.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施工管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3.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方案审核论证审批等情况。
4.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负责人对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针对性及操作性等情况。
5.隐患排查治理。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及执行、事故隐患整改“五落实”及闭环管理等情况。
6.现场安全管理。按照省厅黑交规〔2018〕7号文件《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分包单位带班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洞口及临边防护、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7.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应急演练等情况。
8.对施工全过程进行风险管控,排查公路工程风险源、风险点,对排查出的风险点进行分类分级,判定管控措施,实施分级管理。
9.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强化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着手调整七台河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组织机构,明确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开展联合执法,确保水上安全。
(六)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方面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客运站、服务区、收费站、办公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要加强内部消防、用车、内部安保等方面安全工作,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内部安全稳定。
市公安交警支队
(一)严查酒驾毒驾违法行为
省公安厅把今年确定为酒驾整治行动年,按照省交警总队统一部署,从5月25日起,特别是世界杯足球赛期间,集中开展酒驾醉驾毒驾周末夜查统一行动,以城市中心区、城乡结合部和餐饮娱乐场所周边道路,涉酒涉毒事故易发多发点段为重点开展行动。
(二)开展遏制摩托车交通事故统一行动
进入春夏季以来,驾乘摩托车出行人群开始增多,涉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也将呈上升趋势。为有效遏制摩托车交通事故、稳定当前的交通安全形势,开展遏制摩托车交通事故集中整治统一行动,从严查处无证、无牌、无头盔、无保险、酒后驾驶、超员等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形成高压严管态势。
(三)开展客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加强客运车辆及驾驶人源头监管,强化客运车辆检验、报废和驾驶人审验、换证、学习等工作。全面排查客运线路安全隐患,以易发事故的弯道、坡道、团雾多发路段为重点,排查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安全设施设置不规范等问题,排查急弯、陡坡、连续下坡、桥梁、隧道、涵洞等路段是否存在视距不良、安全设施缺失、渠化不合理、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当或未设置等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车辆交通事故。
市农机中心
(一)全面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
进一步明确农机安全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将农机安全生产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内容,建立农机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和警示教育制度,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履行工作职责,排查农机安全生产隐患,减少农机事故发生。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集中严厉打击农业机械无牌行驶、无证驾驶、未检验作业等行为,排查安全隐患,突出抓好重要农时和重点生产区域的农机安全隐患排查和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安全事故风险的能力,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加强安全生产大检查
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重要节假日、重要农时、重要活动和岁末年初等关键时期的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积极探索与安监、公安交警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强化安全责任、严格监管执法,切实提升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
(四)彻底整治变型拖拉机
加大变型拖拉机和非法悬挂拖拉机牌证的车辆专项治理力度,设定存量变型拖拉机和非法悬挂拖拉机牌证的车辆的淘汰期限,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限期淘汰存量变型拖拉机和非法悬挂拖拉机牌证的车辆。
市教育局
(一)加大校园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力度
各学校要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清查,如发现车辆超员、超速、酒后驾驶、假牌假证、无牌无证以及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搭载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向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严禁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校园。要对校园周边及接送学生车辆通行道路沿线的交通安全设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清学校周边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减速、隔离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和停车泊位的分布情况。对发现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当立即报相关部门整改。上下学高峰期间,会同公安、城管以及交通部门加强对主干道两侧及校园门前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
(二)加强对师生和员工交通安全教育
各类学校要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真正让交通安全常识进学校、进课堂。教育引导师生和员工遵守法律、文明走路、安全乘车,拒乘非法营运车辆;要教育所属教职员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教职员工开展“醉驾入刑”等专题宣传教育,严控校园行车速度,杜绝车辆出入校园对学生造成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落实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进一步明确学校在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中的主体责任,明确家长的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共同保护好学生的生命安全。要严格节假日门卫制度、值班制度、巡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职责任务,落实交通安全责任。确保不发生较大交通安全事故。
市外侨旅游局
加强对旅行社租用车辆的安全管理。规范旅行社租车行为,落实省旅游委提出的“五不租”(不租用没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不租用安全状况、车辆状况不好、未安装GPS定位系统的车辆;不租用保险不完备及信誉不好的车辆;不租用未签订规范的旅游营运租用合同的车辆;不租用安全意识不强、驾驶经验不足、不能与导游员协同配合司机驾驶的车辆)要求,与有资质、正规的运输企业签订合同(协议),杜绝租用“黑车”从事旅游业务,配合有关部门坚决遏制涉旅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三、整治时间和主要任务
专项整治行动从2018年6月中旬至12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8年6月)。各部门根据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动员部署,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全面启动专项整治。
(二)整治阶段(2018年7—10月)。各部门按照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并认真开展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按照“五整改、五落实”的要求,做到闭环管理、隐患清零。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8年11—12月)。12月底前,各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督导检查,并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验收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部门要将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整治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并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全面推动专项整治行动。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细化工作任务和整治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牵头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配合上级部门积极主动作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加强检查督导。各部门要采取明查暗访、“四不两直”等方式,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开展督促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对专项整治行动不力的要开展约谈、挂牌督办,对情节严重的单位报请上级部门今年关系通报批评、追责问责。
(四)注重舆论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全面宣传报道专项整治行动,既要注重总结好的经验,又要曝光反面典型,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有效应对舆情,营造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信息报送。各部门要强化专项整治信息报送工作,每月25日前报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6月2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联系人,6月25日、10月25日、12月25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
联系人:汪洋,电话:8211503,邮箱:jtjaqzbk@163.com。
附件2
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省安全监管工作紧急视频会议和全市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强化危险化学品化工过程、储罐区和储存区、特殊作业和承包商安全管理,按照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深入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等要求,全面排查安全风险,及时治理事故隐患,通过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和人员,切实提升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二、整治时间和范围
自6月上旬至12月底,对全市持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有储存、无储存)企业开展严格、细致的专项整治。重点是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生产、储存、经营危化品企业。
三、重点整治内容
1.重点对化工过程,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储存区,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和承包商安全管理等四项内容进行专项整治,具体整治内容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表》(附件1)。
2.同步开展季节性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整治。结合气候特点,突出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夏季“四防”(防雷、防汛、防暑、防泄漏爆炸)和冬季“四防”(防火防爆、防冻堵、防中毒、防滑防寒)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进度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治自改阶段(6月)
各危化企业要按照市、县(区)安全监管局的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本单位的五项整治。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立即按照检查表的内容认真排查各自企业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客观准确的查找企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整理汇总自查情况后填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表》。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按照隐患整改要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存在重大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停产。
(二)市县(区)检查督导,深入整治阶段(7月至11月)
1.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化工、医药行业和重点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包括无仓储)企业以及在建的、试生产阶段的危险化学品项目进行全面整治。要突出专项整治的针对性,对整治中发现的隐患问题,特别是对未认真开展自查自治自改的企业,责令立即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存在重大隐患未及时整改的,要依法按上限处罚。
2.市安全监管局在专项整治期间要充分利用省外或省内专家等专业力量将专项整治与执法检查、隐患排查结合起来,并按照检查表逐项对全市重点企业进行全面抽查督查检查。定期进行暗访暗查督导,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县(区)政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总结阶段(12月)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成效和经验,形成书面材料并及时上报。市安全监管局将全面总结我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并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五、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姚 刚 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尹茂志 市安监局副局长
田树胜 勃利县副县长
刘凤云 新兴区副区长
刘元波 桃山区副区长
姜 明 茄子河区副区长
赵 君 金沙新区副区长
成 员:许传文 市安监局监管三科科长
周金成 勃利县安监局局长
齐永青 新兴区安监局局长
朱兆麟 桃山区安监局局长
韩少君 茄子河区安监局局长
刘忠田 金沙新区安监局局长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监管三科,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和信息报送。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过程中都存在高度危险性。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与全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紧密结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解细化任务,有序推进,确保将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工作落到实处,推动我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全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把监督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作为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重要手段,切实监督企业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等五到位。尤其督促企业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拒不落实整治要求、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影响重大和性质恶劣的事故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狠抓专项整治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深刻吸取安达市黑龙江豪运药业有限公司“5·30”爆炸火灾事故和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2”闪爆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严防“打折扣”和“缩水”现象。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采取明查暗访、专家排查、互检互查、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督查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组织,有力度,有成果。
(四)及时汇总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各危化企业要将盖本单位公章的自查自治自改情况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表》于6月30日前分别报送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分别于7、9月底前向市安全监管局上报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总结(电子版),并于11月底上报本辖区危化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纸质,加盖单位公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表
序号
整治项目
整治具体内容
检查情况
1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
风险管理
1、是否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2、是否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其他的,可每5年进行一次)。
3、是否确定风险辨识分析内容,分析内容是否齐全。
4、是否制定可接受的风险标准。
2
装置运行安全管理
1、是否制定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是否明确操作规程编写、审查、批准、分发、使用、控制、修改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
2、操作规程内容是否齐全(至少包括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与安全要求)。
3、是否及时审核修订操作规程。
4、是否制定开停车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制度,开停车、紧急停车是否严格进行安全条件检查确认。
3
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
1、是否建立并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是否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3、涉及新装置的,在其投用前是否进行安全操作培训。
4
试生产安全管理
1、是否明确试生产安全管理职责。
2、是否落实试生产前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5
设备完好性管理
1、是否建立并执行设备台账管理制度。
2、是否建立并执行装置泄露监测管理制度。
3、是否建立并执行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4、是否建立并执行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5、是否定期检查压力管道阀门、螺栓等附件的安全状态。
6
变更管理
1、是否建立变更管理制度。
2、是否严格落实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和管理的变更。
7
应急管理
1、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完善。
2、是否签订救援协议。
8
事故和事件管理
1、是否制定安全事件管理制度。
9
持续改进管理
1、是否成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开展本企业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工作。
2、是否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纳入绩效考核。
10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储存区安全管理
1、是否建立罐区管理制度,是否开展罐区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是否建立倒罐、清罐、装卸车等环节管理制度并严格按制度落实。
2、储罐区和储存区装卸过程中,作业人员是否在作业现场,是否建立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发放记录。
3、是否经倒空置换、处理合格、系统隔离后再进行储罐本体及附件上的动火作业。
4、是否存在以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的。
5、储罐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管线超流速操作。
6、罐区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报警时,岗位人员是否到现场确认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7、是否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低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并保证设施完好
11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
1、是否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特殊作业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3、特种作业涉及的焊接与热切割、电工、危险化学品等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作业。
4、是否配备完好可靠的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消防器材、照明器具、应急救援器材等设备设施。
5、是否配置符合规定数量且合格有效的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用品,员工是否能熟练、正确佩戴。
6、是否在特殊作业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辨识;是否制定、落实并按规定确认各项管控措施。
7、是否在动火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定量分析,是否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物质)和氧含量定量分析。
8、在特殊作业前是否严格程序确认,并办理作业许可审批。
9、是否指派熟悉生产工艺、现场设备设施、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的监护人进行全过程监护。
10、特殊作业完成后是否及时恢复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撤离作业工具、清理作业现场杂物并签字验收。
12
承包商安全管理
1、是否建立健全承包商管理制度及落实。
2、是否对承包商进行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是否存在“以包代管”行为;现场监护是否形同虚设。
3、承包商进入作业现场前,是否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详细客观的现场安全交底。
4、甲方是否依法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督。
注:本表整治内容为必查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附件3
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市非煤矿山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积极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通过开展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开展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等专项行动,突出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坚决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整治重点
(一)开展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整治行动。主要集中整治以下行为。一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暂扣、撤销、吊销、注销)仍进行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等非法行为。二是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仍采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问题。四是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私制、转让、出借火工品、环保不达标、超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非法违法行为。
(二)开展长期停产停建矿山整治行动。主要集中整治以下问题。一是停产停建企业未执行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制度。二是企业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设施设计等有关要求,开展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复产复工;复产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复产复工报告。
(三)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行动。主要集中整治露天矿山企业未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开采,采用“一面墙”开采现象等易发边坡坍塌事故问题。
三、时间安排
从2018年6月上旬至12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改阶段(6月)
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整治方案,全面启动专项整治工作。6月底前,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要全部行动起来,要督促各非煤矿山企业组织对生产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全面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彻底整改隐患,认真自查自改,不能走过场。隐患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在企业内部公布,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市安监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至10月)
各区县在企业自查自改基础上,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及时督促企业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照“五落实”要求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推动隐患“清零”,确保整改到位。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供火工品、吊销证照、停电和“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要加强警示教育和联合惩戒,每季度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企业,公告一批依法关闭取缔的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市安全监管局将于7月份组织公安、国土、电力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走过场的,要通报给市政府安委会。
(三)巩固提高阶段(11月至12月)
各地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要突出事故多发的地区和高风险企业,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看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深入开展督查检查。对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企业进行跟踪复查,巩固整治成果。
四、工作分工
非煤矿山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公安、国土、电力等相关部门配合。
(一)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打击非法生产行为,查处涉及火工品管理等违法行为。
(三)国土部门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打击超层越界开采和盗采资源等违法行为。
(四)电力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断电、限电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区县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整治责任,制定整治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要按照整治重点、整治阶段认真开展整治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对辖区企业检查要全覆盖,不留死角死面,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措施,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对无证或证照不全继续生产等行为一律予以上限处罚;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一律予以严厉查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复产复工条件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上限处罚;对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私制、转让、出借火工品、环保不达标、超范围生产经营等行为,一律依法严厉打击。
(三)加强配合,形成联合执法合力。各区县要加强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公安、国土、电力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推动专项整治行动。要组织公安、国土、电力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对非法违法行为形成震慑,发现一起打击处理一起,确保联合执法收到实效。
请各区县于6月2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10月、12月底前报送阶段工作总结。联系人:王立朝,联系电话:8228078,E-mail:qthfmks@126.com。
附件4
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做好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别要重点治理复杂地质条件下各类工程项目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事故发生,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监管、改革创新、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着力找差距、补短板,通过在2018年5月至12月,集中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别要重点治理复杂地质条件下各类工程项目的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增强施工企业对复杂地质条件下施工安全措施和应对能力,防范和遏制较大事故的发生。
二、治理时间、范围和内容
(一)治理时间
2018年5月至12月底
(二)治理范围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别要重点治理复杂地质条件下各类工程项目。
(三)重点内容
重点治理施工现场以下8个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1.项目安全组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及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投入资金保障等情况。
2.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施工管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等情况。
3.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方案审核论证审批等情况。
4.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负责人对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针对性及操作性等情况。
5.隐患排查治理。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及执行、事故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及闭环管理等情况。
6.现场安全管理。对分包单位带班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创建、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7.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应急演练等情况。
8.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落实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通知》(建办质〔2017〕68号)文件要求;地质风险因素识别及控制方案、安全风险评估、超前地质预报、瓦斯隧道通风及检测、隧道支护及安全步距、高风险工点实时监测及预警、逃生通道设置等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8年5月30日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全市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重点任务,结合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积极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开展好本次专项治理行动。
(二)重点治理(2018年5月末至11月)。
1.开展自查自纠。全市在建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2.执法检查督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两个月开展1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检查,在重点工作时段、重要时间节点、重要施工环节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提高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意识,提升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总结验收(2018年11月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全市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行动验收成果,积累先进的安全监督管理经验做法,从施工现场安全风险管控、安全隐患排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等多方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市住建局成立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王兴武 市住建局局长、副书记
副组长:杜 彬 市住建局调研员、副局长
杨国新 市住建局副调研员
高生宝 市住建局副调研员
成员单位:建管科、建设科、勘察设计科、造价科、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定额站、市建筑安全工程安全监察站等相关科、站组成。
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筑安全工程安全监察站,联系及举报电话:2943949。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机构。全市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要成立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要求。
(二)突出重点,打击违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两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检查督查,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专家论证,加大对基坑工程、模板工程、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管网施工中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事故易发环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并对涉事企业进行约谈。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参建主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三)完善信用惩戒机制。加强建筑施工安管人员的动态监管,建立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信誉档案。充分利用安全生产行为不良记录等信用评价体系,将企业和人员的信用情况与各类奖项评先推优、诚信评价、招标投标等工作进行联动,奖励诚信,惩戒失信。对在专项治理活动中发现工程项目存有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然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责任事故的,严格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5
春夏火灾防控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春夏期间火灾防控工作,保持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从2018年4月3日至9月20日,在全市集中开展春夏火灾防控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能,全市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一盘棋,采取全省“规定动作”与我市实际相结合的方式,持续开展火灾隐患综合治理,强力推进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断夯实消防基层基础,切实提高全社会火灾防范水平,确保全市不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重大活动期间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火灾隐患综合治理
1、严管严控高危场所。聚焦“一高一低一大一化工”高危单位,落实“一场所、一对策”。5月底前,督促高危单位开展1次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明确隐患问题和整改责任“两个清单”,因情施策、分类整治,9月20日前突出隐患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2、开展城市标志性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对城市标志性建筑逐个进行排查,全面摸清消防安全现状;督促多产权、多单位、多业态的城市标志性建筑严格落实特殊消防设计和针对性技术措施,明确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特殊管控措施。要针对设置店铺摊位、中庭防火分隔、消防设施设备联动、人员安全疏散、灭火救援窗口、消防车道、电气线路、登高救援场地、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以及钢结构防火等内容组织开展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5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逐个单位场所详细登记、建立台账,逐一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确定治理标准,规范消防安全管理。
3、开展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文物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对辖区内文物古建筑逐一开展联合排查,全面摸清消防安全现状,消防部门要严格文物古建筑改、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严把源头关;督促文物古建筑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定期落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电气线路检测制度,严格用火用电管理,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引导文物古建筑单位增设独立式火灾报警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和实用型简易灭火装置,推行物联网消防安全监控管理,切实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5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逐个单位场所详细登记、建立台账,逐一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确定治理标准,规范消防安全管理。
4、强化“洼地”消防安全管理。加大“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地区火灾隐患治理力度,推动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安监站等基层网格力量开展日常巡查、联合检查。对老旧住宅、群租房、“三合一”场所,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要求房屋所有者和业主,从严落实群租房“四个一律”措施和电动车“三个决不能”要求,对摸排发现10人以上的群租房,督促增设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五个必须”要求,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施工现场,必须明确1名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防火巡查检查。
5、加强重大隐患集中整治。对春夏火灾防控工作中新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全部依法下达法律文书,责令限期整改,集中组织媒体曝光。6月底前,各区县集中挂牌不少于2家重大隐患单位。
6、深化高层建筑和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按照“时间服从质量”原则,继续推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逐栋明确消防安全经理人或楼长,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物业企业和单位业主。对摸排发现的“弃管楼”,属地政府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各区县住建、房管部门要结合改建、扩建,推动尽快拆除改造。持续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推动各区县、各部门组成检查组依法开展排查整治,分阶段集中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集中销毁假冒伪劣电器产品。指导行业部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建筑电气防火性能、电气系统维护保养及电气检测等方面要求。
7、因地制宜开展专项治理。各区县要认真开展好全市统一综合整治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研判火灾特点和防控重点难点,部署开展易燃易爆场所,商场、市场、地下经营场所,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九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8、确保重要节点消防安全。紧盯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切实加强重点区域、涉会场所、敏感部位的消防安全检查,推动相关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逐级落实责任,确保重大活动和重要节点期间消防安全。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期间,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发动基层组织和社会单位在火灾高风险场所和重点区域场所实行“实名制”巡防看守,确保消防安全。
(二)创新消防监管工作模式
1、落实重点单位日常监管。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各项工作要求,严格落实部门的监管责任,重点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强“四个能力”建设,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春夏火灾防控期间,组织重点单位开展“六个一”活动,即:约见一次重点单位法人,签订一份消防安全承诺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查,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维护保养,组织一次全员培训,开展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
2、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各区县要将监管部门、行业部门消防管理责任纳入“智慧城市”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各行业领域同步落实消防管理。加快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9月20日前,建成率达到80%,火灾高危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全部接入系统,提高动态监管水平。
3、强化火灾责任追究。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大火灾事故追责问责力度,切实通过严肃的责任追究,倒逼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落实。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1、集中开展宣贯培训。6月底前,以地方党政领导、行业部门负责人、社会单位法人为重点对象,采取分片包干方式,公安消防支队领导负责对各县区进行培训授课,大力宣传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主要内容,使其知晓自身职责和工作责任。
2、推动出台贯彻落实意见。8月底前,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具体意见或政府规章,逐级压实市、县、乡三级政府和各行业部门职责任务,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事日程和政务督查内容。
3、实体化运行消防安全委员会。推动各级乡镇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进一步明确行业部门和乡镇街道消防监管责任。充分发挥议事协调作用,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通报互商消防安全问题,研究制定解决对策和防控措施,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形成工作合力。
4、推进重点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各级民政、教育、卫生健康、文物等部门开展行业消防管理示范建设,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指导其他行业部门制定行业消防管理规定,将其纳入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督办、业务检查、等级评定、考核评比等内容,并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做好行业单位消防管理达标联合验收工作。
5、建立“汇报、通报、承诺”机制。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每月要向地方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专题汇报一次消防工作情况和辖区消防安全形势,每季度向重点行业部门通报一次行业系统火灾情况和突出问题,每年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人签订一份消防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四)强化灭火救援准备
1、深化体能技能训练。按照《2018年全市公安消防部队训练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市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分级分岗位开展体能科目训练,组织整建制中队比武对抗和体能训练阶段考核验收。狠抓夏季实战训练,推进业务技能和实战操法训练,重点开展快速初战控火、枪炮协同灭火、楼层火灾内攻、楼层火灾救人、纵深灭火救人、百米障碍救助、车辆事故救援、两车三枪、攀登15米金属拉梯等训练。
2、加强基地化培训。充分利用训练基地和模拟训练设施,开展各级指挥员、攻坚组队员和中队长助理集中轮训。支队指挥员培训每期不少于7天,突出装备器材操作、指挥技能和烟热真火训练;大队、中队指挥员培训每期不少于10天,突出力量编成、火情侦察、作战部署、辅助决策、安全防护、战斗展开等初战指挥训练;攻坚组和中队长助理培训分别不少于2期和1期,突出体能、技能、实战操法、内攻避险训练。
3、强化实战化演练。瞄准高层、地下、大跨度大空间、石油化工等场所灭火救援难题,开展战术战法研究,规范作战行动。春夏期间,支队要结合本地实际,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支队级灭火实战演练;大、中队每周开展辖区熟悉演练不少于2天。
4、推进专业队建设。推进高层、地下、石油化工、大跨度大空间、水域等灭火救援专业队(班)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内攻近战、高层供水、搜索定位、排烟降毒、水域救援等专业技术训练,以及侦检警戒、堵漏输转、现场洗消、冲锋舟救人等战术操法训练。春夏期间,全部按标准建成与辖区规模及特点相适应的高层建筑和石油化工专业队。
5、规范执勤战备秩序。要加强经常性战备教育,落实等级战备要求,规范灭火救援等级调派,夯实战备值班和全勤指挥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的原则,严格落实《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规程》《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突出抓好水域救援、石油化工等灾害事故处置现场管理,规范灭火救援秩序,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官兵伤亡事故发生。
(五)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1、推进社会化宣传教育。结合消防宣传“七进”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全面实施“全民消防我行动”大型公益计划。地方党政领导要检查消防工作、参加宣传活动,各重点单位法人和各行业消防代言人要结合单位和职业特点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组织各区县知名品牌企业将消防宣传融入产品宣传、销售环节;教育部门要部署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暑期专项行动,确保全市70%的中小学校做到消防安全教育有教材、有师资、有课时;举办第二届全国儿童消防绘画作文大赛,发动学生积极参与;围绕“畅通生命通道,增强自救技能”主题,广泛发动公众参与“生命通道体验”活动。
2、推进媒体宣传和报道。宣传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媒体宣传方案,结合春夏季节消防安全特点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大力宣传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的典型事迹。组织各级电视台每月播出公益广告、滚动提示字幕;深入开展“百城广播联动”行动,推动各级广播电台每月播出消防公益提示;各级消防官方微信、微博每天发送消防提示信息;组织当地通信企业在重要防火节点及节假日发送手机消防提示短信。
3、推进宣传阵地建设。各区县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宣传教育中心做到有制度、有分工、有人员,实现实体化运作。在市级媒体开设消防专栏不少于1个;持续推动消防站、消防博物馆、体验馆和教育馆等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与开放工作,定期接待群众性参观体验;各区县公安消防部门所属消防安全知识宣讲团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常态化宣讲;各区县公安消防部门消防监督员每周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不少于1天。
(六)加强公安消防部门教育管理
1、强化思想政治工作。要扎实开展“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全国“两会”精神。扎实开展消防改革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逐级开展谈心谈话活动,讲清党中央的决策意图,讲清消防改革的重大意义,讲清消防改革的美好前景,确保部队各项改革任务顺利推进。全力做好典型培树工作,让广大官兵学有榜样、赶有目标。
2、严格部队管理。按照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安全管理有关内容,大力开展消防改革期间安全教育、车辆运行秩序专项治理和执勤训练及灭火救援安全工作专项整治。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改革期间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以党纪党规、纪律禁令为主要内容的纪律作风整训活动,大力查摆纠治官兵思想精力外移、组织观念弱化、纪律执行不力等问题,确保官兵思想不松散、工作不松劲、作风不松懈,进一步统一思想、压实责任、严明纪律,切实做到执行条令标准不搞变通,严守制度不打折扣,确保改革期间上下政令畅通、集中统一。要继续加大暗访督查力度,聚焦“小、散、远、直”单位和 “八小时”以外,全面规范工作秩序,确保部队安全稳定和集中统一。
三、工作步骤
春夏火灾防控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部署发动阶段(2018年4月10日前)。县、乡镇级政府和行业部门,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分别制定下发方案,召开会议部署,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发动,营造社会舆论声势。
(二)全面检查阶段(2018年4月11日至8月31日)。按照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定期研判调度,组织联合督查、分析通报问题,从严从细从实抓好工作落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做到有力度、有声势、有效果。
(三)总结考核阶段(2018年9月1日至9月20日)。对春夏火灾防控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组织检查考评,总结经验做法,研究建立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春夏火灾防控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统筹协调解决城乡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站、消防装备、重大火灾隐患等重大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靠前指挥,蹲点督导、带队检查、跟踪问效。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春夏火灾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春夏火灾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运行机制,规范工作运转程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各行业部门要组织对本系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落实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全面摸清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状况,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和火灾隐患,要列出清单和时间表,逐一整治。要层层分解工作责任,将任务逐项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具体人员。
(三)严格督导,执纪问责。各区县要分重点、分阶段、分专项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跟踪督促整改,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进展缓慢的,将通报批评,并约谈单位负责人;对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严格实施责任倒查。春夏火灾防控工作结束后,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将组织考评,通报各区县工作情况。
各区县夏春夏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于4月8日前报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月25日报当月工作开展情况,9月15日前报工作总结。
附件6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办发〔2018〕33号)文件要求,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规范维修改装行为,重点推动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
二、工作重点
(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三)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四)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
三、治理时间及措施
2018年6月开始至年底,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6月20日前)。各区县政府安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发动,广泛开展宣传。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6月20日至年底)。按照综合治理工作分工要求,政府职能部门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组织发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查,排查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停放、充电和管理,并进行整改。
一是严格落实标准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综合治理。结合本地实际,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并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建设标准,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过渡期管理政策,积极稳妥有序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二是规范停放充电。组织清理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现象。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时同步设置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和可视监测系统,并加强日常巡查值守。
三是依法严格整治。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监管,整顿维修改装市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督促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发现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及时清理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依法倒查生产、销售、改装等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是强化宣传教育。广泛运用各类媒体,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四、职责分工
(一)各级政府安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动落实本地综合治理各项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具体负责使用管理方面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各级政府负有监管职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
工信部门负责在国家工信部制定出台《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后,指导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贯彻执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查处降低标准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违法行为,严把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源头关。同时,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维修经营者以及仓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和无厂名厂址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经营者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行为。
城市管理和房产部门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安全站等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没有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协调和组织业主明确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安委会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市公安局、工信委、城管局、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房产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综合治理工作,并调度、汇总、分析、抽查、督查、通报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各区县也要成立领导组织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分工,细化保障措施。要定期分析研判,实施统一指挥调度。要加强组织推动,强化监督问效,对综合治理工作开展缓慢、工作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
(二)统筹协调推进。各级政府安委会要明确监管部门、管理单位和使用人员责任,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领域,要及时协调,落实有关部门责任,防止推诿扯皮。各职能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及时通报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三)严格督导检查。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将纳入对区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消防工作考核和市政府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及综合督查检查内容。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加强本地区综合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问题集中的地区,要派出工作组加强督导。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综合治理期间,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尤其是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压实属地政府、监管部门、管理单位和使用人员责任,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拧紧生产、销售、改装、使用环节监管链条,有效提升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能力。
请各区县政府安委会、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本地本部门综合治理日常工作联络和信息报送工作。于6月22日前将联络员姓名、电话以及各区县政府安委会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报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从6月份起,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月25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联系单位:市公安消防支队,联系人电话:沙岩,1332932119,电子邮箱:39578467@qq.com。
附件7
工贸行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巩固近3年来全市粉尘防爆专项整治成果,消除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危险因素管控能力,有效防范遏制粉尘爆炸事故发生,不断提高粉尘涉爆企业管理水平,保持全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工贸行业粉尘防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监发〔201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认真贯彻执行《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深入排查治理粉尘爆炸事故隐患,强化粉尘涉爆企业危险因素管控能力,彻底消除工贸行业作业场所5人及以上粉尘涉爆企业各类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
以全市粉尘作业场所5人及以上粉尘涉爆企业为重点,特别是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的木(纸)制品和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加工粉尘企业及2016年以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粉尘涉爆企业。
三、整治重点
(一)基础管理
1.基础工作: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和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未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未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风险辨识,未制定并落实消除、控制粉尘爆炸风险的措施。
2.防火防爆措施: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未落实防雷、防静电措施;企业未制定和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动火作业未经安全负责人批准;企业未编制含有粉尘爆炸的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企业未根据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正确选择灭火剂。
3.个体防护:企业员工未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
(二)现场管理
按照《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全面整治四个方面十项重大事故隐患:
1.建构筑物: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除尘系统: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3.防火措施: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4.粉尘清扫: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四、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和企业自检自查阶段(4月25日至5月20日)
1、各区县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按照《关于2017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8〕33号,见附件6,以下简称《通报》)和本方案要求认真制定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要求粉尘涉爆工贸企业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各区县要迅速将本方案下发到辖区内所有粉尘涉爆工贸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要结合省市工作要求,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召开会议对自查整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工贸企业按照《企业自查表》(见附件5)逐项开展自检自查,针对发现隐患问题建立隐患台账和制定整改计划,做到“一隐患一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并及时向本辖区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工作情况报告和《企业自查表》。
(二)各级安全监管局排查执法阶段(5月20日至10月15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本区县整治工作方案对辖区内粉尘涉爆工贸企业开展排查、执法。一是对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开展再排查、再核实,要认真甄别粉尘是否可爆、核实涉粉作业人数是否准确、特别是要核清作业人数30人及以上(涉粉尘作业人数指:可能受到粉尘爆炸伤害的最多作业人数。主要区域包括: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除尘管道通过的建构筑物,与爆炸危险场所毗邻且未设置隔离设施的区域)的企业底数,认真填写《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对辖区内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确保做到一县(区)一册、一企一表、一隐患一措施,防止失控漏管。二是针对我市实际,按照《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见附件1)重点检查整治产生木粉尘、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加工粉尘的工贸企业是否存在国家安监总局明确的十项重大事故隐患(见附件5),着力抓好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企业的治理工作,对以往检查未发现存在十项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再核查。三是进一步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进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粉尘防爆治理要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和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等工作有机结合,建立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区县安监局应对辖区内粉尘涉爆企业全覆盖检查并跟踪企业做好整改闭合工作,确保隐患全部整改到位。7月20日、9月20日前各区县安监局要分别根据工作进度情况上报《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见附件3),并及时报送本辖区工作情况通报。
专项整治期间,省局将适时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督导抽查,重点督导30人及以上粉尘涉爆企业,对工作部署不到位、摸底排查不彻底、监管台账不建立、宣传培训不开展、执法检查不严格的地区和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问题的企业进行全省通报。请各区县安监局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三)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全面查漏补缺和总结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1日)。各区县安监局应全面掌握专项整治期间辖区内企业隐患整改情况,加强跟踪督办整改,实现隐患整改闭合管理。同时要全面总结分析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经验,于11月5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今年粉尘涉爆企业事故情况、《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附件2)、《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附件3)、《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4)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市局。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安排部署。我市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数量较大,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粉尘爆炸事故,极易导致群死群伤。各区县安监局和企业要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和企业职工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要总结过去两年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将整改措施融入到今年的工作方案中,细化工作实施方案,对本辖区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再检查。要深刻吸取省内外粉尘爆炸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责任,有针对性采取整治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二)严格执法处置。各区县要紧紧抓住10人以上产生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加工粉尘作业环节,紧盯粉尘涉爆企业十项重大事故隐患这一关键,严格粉尘涉爆风险辨识与管控,认真细致开展粉尘涉爆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确保粉尘涉爆岗位、场所、工序生产安全。要编制包含粉尘爆炸内容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要强化专项整治行政执法,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达到“惩治一个、震慑一片”的警示作用。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区县安监局和企业要不断开展多种形式的粉尘防爆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统筹安排宣传培训计划,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等时机,大力开展粉尘防爆宣传教育。要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扎实做好企业内部安全培训和事故警示教育,重点学习《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等国家标准规范和《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等内容,使员工掌握粉尘防爆风险和作业要求。要利用微信、网站、报纸、电视等各种媒体,扩大粉尘防爆安全宣传途径和范围,普及粉尘防爆安全常识,防范遏制粉尘爆炸事故。
(四)统筹协调推进。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执法监察、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结合起来,融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计划等工作中,督促企业全面辨识粉尘防爆风险因素,制定风险管控清单,落实风险管控责任,严格排查事故隐患,大力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强化源头治理,切实提高事故防范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五)及时汇总报送。各区县要及时汇总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每半年向市安监部门和企业通报一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报表和情况。要结合《关于开展工贸企业基本情况排查建档工作的通知》(七安监发〔2018〕13号)要求,如果发现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与工贸企业基本情况排查建档统计情况存在不符合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更正,并将更正情况及时报送市局。
联系人及电话:洪丽珍,0464—8228085;电子邮箱:ajjjgek805@163.com。
附件:1.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
2.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
3.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 料等农副产品粉尘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
4.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5.企业自查表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8〕33号)
附件8
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
工作专项整治方案
近3年来,通过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我市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部分企业仍然存在有限空间作业辨识不到位,对有限空间概念不清,认识有误;未建立有限空间审批制度或审批制度未真正落实;作业场所警示标识未设置或不规范;未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等隐患问题。为消除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危险因素管控能力,保持全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黑安监发〔2018〕9号,见附件5)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刻吸取近年来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教训,认真贯彻执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全面细致排查治理目前我市尚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立有限空间企业管理台账,强化工贸企业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提升企业危险因素管控能力,严厉打击有限空间违规作业行为,有效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整治范围
机械、建材、轻工行业涉及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三、整治重点
对机械、建材、轻工3个工业制造行业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全面排查检查,辨识有限空间数量、部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并进行管控,强化有限空间、项目外包作业安全管理。重点检查以下项目。
(一)企业进行有限空间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情况。
(二)企业建立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情况。
(三)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四)企业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培训情况。
(五)企业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六)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情况。
(七)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是否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是否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八)企业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情况。
(九)企业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十)企业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十一)检测时记录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经检测人员签字后检测记录的存档情况。
(十二)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
(十三)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情况。
(十四)机械行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和企业自检自查阶段(3月26日至6月1日)
1、各区县要结合实际,按照《通知》和市局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办法。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排查辖区内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机械行业企业;二是对辖区内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建材、轻工行业企业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三是对辖区内所有造纸和酱腌菜生产企业以及有附属污水处理系统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进行验收。
2、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各区县要迅速将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的办法下发到辖区内所有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要结合省市区(县)工作要求,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专项整治方案,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召开会议对自查整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工贸企业按照《企业自查表》(见附件3)逐项开展自检自查,针对发现隐患问题建立隐患台账和制定整改计划,做到“一隐患一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工作情况报告和《企业自查表》。
(二)市、区(县)安全监管局检查执法阶段(6月1日至9月15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本辖区整治工作办法对辖区内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开展排查。一是重点排查确认企业有限空间数量、部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以及企业采取的管控措施,建立机械、建材、轻工3个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监管台账,形成“一地一册,一企一档”,对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或易使人窒息有限空间部位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二是严格按照《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表》(见附件1)执法,对自检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下达整改指令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或不采取任何措施的要依法从重处罚。三是对造纸和酱腌菜生产企业以及有附属污水处理系统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进行逐项核查,填写《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验收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确保企业全面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各项要求。
各区县要对辖区内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进行全覆盖检查,市局将适时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督导抽查,对工作部署不到位、摸底排查不彻底、监管台账不建立、宣传培训不开展、执法检查不严格、现场验收走过场的区县和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问题的企业进行全市通报。
(三)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全面复查验收和总结阶段(9月15日至11月1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全面掌握专项整治期间辖区内企业隐患整改情况,全面开展复查验收,督促企业隐患整改到位。同时要全面总结分析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经验,于11月1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汇总表》(附件2)、《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验收情况汇总表》(附件4)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市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谋划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县要提高认识,隐患重复出现、长期未得到有效治理极易引发事故,要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摸排、检查工作与日常监督执法、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等工作结合起来,将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融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计划工作中。我市涉及有限空间作业中小企业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可采取组织参观示范企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帮助小微企业开展排查有限空间部位及数量、确定主要有害因素、制定管控措施,建立规范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工作。
(二)严格执法检查,跟踪闭合企业隐患整改。针对部分区县执法检查存在“失之以宽,失之以软”的问题,2018年,各区县要加大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违规作业的监督执法力度,消除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厉查处违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严格计入台账管理,加强跟踪督办整改,实现隐患整改闭合管理。对不落实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要求,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组织开展培训,提升风险防范意识能力。各区县要认真组织开展有限空间安全培训工作,既要提升基层工贸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更要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思想意识,督促企业经常性开展安全培训和事故警示,使员工掌握有限空间作业风险、作业要求和遇险时的施救方法,防止盲目施救。要利用微信、网站、报纸、电视等各种媒体,扩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宣传途径和范围,普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常识,防范遏制有限空间事故。
联系人及电话:高凯,0464—8228085;
电子邮箱:ajjjgek805@163.com。
附件:1.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表
2.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汇总表
3.企业自查表
4.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验收情况汇总
表
5.《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黑安监发〔2018〕9号)
附件9
起重机械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专项整治“回头看”活动方案
2017年,市局按照省质监局要求开展了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18年,按照省质监局的相关要求,为集中整治各种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多发势头,市局研究决定,组织开展起重机械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专项整治“回头看”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单位要通过下达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告知书、企业签订使用安全管理承诺书和集中组织召开安全管理人员会议等方式,进一步落实起重机械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一是落实依法管理责任。督促指导起重机械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按照法规要求,严格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即:落实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落实管理制度,特种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有作业人员证,对特种设备依法按期检验,制订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二是落实隐患排查责任。指导起重机械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详细的安全隐患排查项目表格,并依照表格定期开展自检自查,深入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详细制定预防措施。三是落实隐患整治责任。监督起重机械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对自检自查和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隐患,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彻底整治隐患,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租赁使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工矿企业、物流场所等使用单位,要明确履行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对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要统一管理,查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等材料。
二、集中攻坚,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要在全面彻底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特种设备监管系统内的起重机械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据再进行一次核对,确保掌握的底数准确;要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力量集中进行监督检查;对于2017年底未完成整改的隐患和“回头看”中新发现的隐患,要建立台账,加强监督整改力度,实现“闭环”管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难以整改的安全隐患,要报当地政府实施挂牌督办;对于需要报废的设备要进一步跟踪督促企业及时报废或更新;对于未及时报检及申请注册登记的使用单位要指导其按流程办理,监督其检验或办理登记到位;对未能及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要做好协调,及时办理证件;对于使用违规设备但可以整改的,要提供政策及技术支持,协调好各方,确保设备尽早合法使用;要联合相关部门,重点对生产性企业、物流园区、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较多的使用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对存在的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形成工作合力;对隐患突出且经督查拒不整改的使用单位,要作为违法典型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关于起重机械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资料缺失不能定期检验的问题,按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执行。
三、打牢基础,进一步提升作业人员安全技能
要督促使用单位加强对起重机械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严格依据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起重机械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各单位要开展起重机械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监督抽查,检查考核质量,提高作业人员考核水平。
四、营造氛围,进一步加强安全宣传工作
起重机械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监管难度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认真开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宣贯,广泛宣传违法违规使用起重机械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危害,普及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知识,引导督促使用单位增强法制观念,履行法定义务。以2017年起重机械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案例为典型,加强宣传,有效提升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围绕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对起重机械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数量多、存在事故隐患的及安全管理薄弱的单位进行重点宣传,引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切实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维护公共安全。
五、注重长远,进一步健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要通过专项整治“回头看”活动,彻底消除使用“三无”(无注册登记、无检验合格报告、无持证人员操作)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现象,有效提高起重机械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管理水平。
要对去年专项整治及今年“回头看”活动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归纳和分析,认真研究出现问题的原因,针对原因明确监管措施,下发加强安全监管的工作意见。要督促使用单位将加强安全管理、日常自行检查、隐患自我排查和隐患整改等,作为常态化的工作和制度,严格落实到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相关部门责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
各单位要于2018年12月1日前,将加强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管的工作意见和“回头看”活动总结报市局特设科。
联系电话:0464-8662312,邮箱:67105367@qq.com。
附件10
公用管道(燃气管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随着天然气利用率的不断提高,全市公用管道(燃气管道)数量激增,其安全问题日显突出。为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进一步落实管道企业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保障公用管道(燃气管道)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运行,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各部门要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公用管道(燃气管道)专项整治工作。市局成立公用管道(燃气管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由马会春任组长,段兴岭、徐振东、李元林为副组长,组员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全体。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公用管道(燃气管道)专项整治,查清公用管道(燃气管道)的分布、数量和检验检测情况,掌握安全状况;督促生产、使用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开展隐患自查自改,严格遵守法定检验检测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逐步实现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力争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实现公用管道(燃气管道)检验检测工作全覆盖,初步构建公用管道(燃气管道)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整治范围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公用管道(燃气管道),及其使用单位。
(二)公用管道(燃气管道)附属的储气站、调压站、城市门站内的压力管道。该压力管道按工业管道相关要求管理。
(三)公用管道(燃气管道)安装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公用管道(燃气管道)安装施工现场。
四、整治重点及内容
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为重点,强化监督检查,突出抓好安装施工质量、问题隐患自查自改,落实法定检验检测等工作。
(一)公用管道(燃气管道)使用单位
1.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主动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2.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岗位责任、操作规程、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办理附属储气站、调压站、城市门站内的压力管道注册登记;
3.进一步摸清公用管道(燃气管道)底数,建立翔实准确的设备台账,填写公用管道(燃气管道)基本信息统计表(见附表1)、新建改建扩建公用管道(燃气管道)计划(见附表2)、公用管道(燃气管道)作业人员普查登记表(见附表3),并按要求上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4.主动开展自查自改,认真排查法定检验、年度检查、安全附件校验、日常运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建立隐患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等,加大投入力度,及时完成整改;
5.制定检验计划,积极组织开展年度检查、设备定期检验、安全附件校验和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等工作,坚决杜绝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管道,以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
6.新建、改建、扩建公用管道(燃气管道)时,要严格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必须聘请取得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安装单位,进行压力管道设计和安装,必须采用取得许可的制造单位生产的压力管道元件和相关安全附件等。
(二)公用管道(燃气管道)安装单位
1.严格按照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施工前,主动到当地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安装告知,自行约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安装监督检验;
2.施工中,要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作业,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严禁使用无证作业人员进行安装作业,保证施工过程安全;
3.积极配合检验机构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确保安装工程质量;
4.验收合格后,将安装监检报告送至当地办理使用登记的部门备案,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公用管道(燃气管道)使用单位。
(三)公用管道(燃气管道)检验机构
1.不断加强公用管道(燃气管道)检验检测技术研究,加大检验检测设备投入,切实提高检验检测能力,满足检验工作需求;
2.接到企业检验约请后,第一时间安排检验。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要求,全省已暂停办理公用管道使用登记。为保证设备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运行,对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公用管道,均可安排检验;
3.严格按照《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做细做实定期检验、安装监督检验工作,适时开展检验质量内部评审,确保检验质量;
4.检验工作完成后,及时为企业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合格的,要及时上报当地监察机构。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1.细化制定公用管道(燃气管道)专项整治方案,组织辖区内相关燃气企业、安装单位、检验机构,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2.依托辖区内燃气企业,组织开展公用管道(燃气管道)大普查。大普查要涵盖辖区内所有公用管道(燃气管道),具体内容见附表1、附表2、附表3。要认真做好普查统计工作,建立公用管道(燃气管道)台帐(见附表4);
3.组织指导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各级监察部门要参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表1、表4,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相关内容,统一制定下发企业自查自改表格;
4.加强对公用管道(燃气管道)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自查自改工作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设备安全状况等内容。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隐患台账,督促指导企业完成整改,严厉打击管道超检验周期使用、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超校验周期、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
5.开展公用管道(燃气管道)安装单位证后监督检查。按附表2的统计,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公用管道(燃气管道)安装施工现场。主要检查安装告知、安装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压力管道元件和相关安全附件制造单位资质以及安装监督检验质量等内容;
6.超检验周期的在用公用管道(燃气管道),无论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均要采取有力措施,督导企业完成定期检验。超检验周期的停用管道,已办理使用登记的要督促企业及时办理报停,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要求企业做出书面保证;
7.指导检验机构严格依法开展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工作,确保检验质量。当地检验机构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可约请具有检验资质的相关检验机构进行。
五、实施步骤
公用管道(燃气管道)专项整治工作从2018年4月1日开始,到2019年12月31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4月1日—4月30日)。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召开专题会议等多种形式,将方案要求传达到每一个相关企业,动员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摸底排查阶段(2018年5月1日—6月30日)。按照附表1、附表2、附表3的内容,组织开展公用管道(燃气管道)大普查;统计整理大普查信息数据,准确填报附表4;组织修订完善公用管道(燃气管道)安全管理责任告知书、承诺书、企业自查自改表格,下发各相关使用单位。
(三)集中治理阶段(2018年7月1日—2019年9月30日)组织企业按照自查自改表格,认真排查安全管理中存在漏洞、不安全因素等,建立隐患台账,积极进行整改;市局组织勃利县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燃气管道检验机构、压力管道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和燃气管道使用单位召开专题会议,部署落实公用管道(燃气管道)检验和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工作;督促辖区燃气管道使用单位按照燃气管道检验计划和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计划组织实施;加强对公用管道(燃气管道)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自查自改、隐患整治、法定检验等工作开展情况,集中整治超检验周期使用、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超校验周期、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力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公用管道(燃气管道)检验覆盖率达到60%,2019年12月31日前达到100%。
(四)检查提高阶段(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对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新建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在用管道未定期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又不及时整改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以及附属的储气站、门站和调压站内的压力管道未注册登记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下达指令书限期整改,并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检查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和拒不整改且继续违法使用的单位,要坚决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协调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一岗双责”意识,针对辖区公用管道(燃气管道)管理的薄弱环节,制定方案、明确职责及责任人,狠抓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与住建、安监、城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共同开展隐患排查和督查,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加强明查暗访、联合执法。
(二)自查自改,消除隐患
各公用管道(燃气管道)使用单位、安装单位,要认真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工作,针对存在的隐患,建立隐患台账,制订整改措施,确定责任人员,落实资金,明确时限,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要对隐患整改结果进行审查验收,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认真、仔细、全面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每到一个企业检查都要对企业自查自纠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做出详细的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并建立隐患台账,实施整改销号。各级监察部门、各使用单位要指定1名领导分管公用管道(燃气管道)专项整治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具体工作和协调沟通事宜。
(三)加强宣传,齐抓共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要大力宣传公用管道(燃气管道)安全知识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大向管道生产、使用企业宣传普法力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自觉维护公用管道(燃气管道)安全的意识,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各部门于2018年6月25日前将附表4上报市局公用管道(燃气管道)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67105367@qq.com。
附表:1.公用管道(燃气管道)基本信息统计表
2.新建改建扩建公用管道(燃气管道)计划
3.公用管道(燃气管道)作业人员普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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