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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安全生产约谈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七安发〔2018〕4号 |
发布时间:2018-06-07 08:29:15 | 浏览次数: |
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安委会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七台河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6月4日 七台河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委〔2018〕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市政府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下级政府、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市政府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其他约谈由市政府安委会相关部门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市政府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发生一般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市政府安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约谈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或相关责任部门分管负责人: (一)30日内发生3起的; (二)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 (四)一般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市政府安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指定其内设分管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约谈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或区县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伤人事故的; (二)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受伤人数增加的; (三)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督办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打击所辖区域、行业范围内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问题多和突出的; (五)未按期完成市委、市政府、市政府安委会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市政府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市政府安委会相关部门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市政府安委会相关部门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启动约谈程序。 第八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九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措施实施预期效果的承诺等。 第十条 被约谈方为区县人民政府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主要或分管负责人等接受约谈。视情况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第十一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市政府安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其内设科室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 第十二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组织部门、监察部门、相关行业技术专家、新闻媒体和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三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有关单位。 市政府安委会相关部门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被约谈方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单位和个人将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必要时可在媒体上曝光; (三)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安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地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七台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七安办发〔2015〕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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