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8〕6号)要求,省安全监管局结合全省钢铁等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了《2018年全省钢铁等金属冶炼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全省2018年开展钢铁等金属冶炼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排查治理企业非法使用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地条钢”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
2018年2月11日
2018年全省钢铁等金属冶炼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我省钢铁等金属冶炼企业事故教训,消除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危险因素管控能力,淘汰金属冶炼企业落后产能,保持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8〕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91号令)、《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相关要求,深刻吸取2017年我省钢铁企业多起事故教训,全面细致排查治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淘汰落后设备工艺,督促金属冶炼企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升企业危险因素管控能力,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严厉打击违规生产“地条钢”行为,扭转我省钢铁等金属冶炼企业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
二、工作范围
金属冶炼企业,重点是有高炉、转炉、电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
三、工作重点
开展高炉、转炉、电炉、煤气柜、煤气管道等设备设施的排查,强化复产复工、设备检维修、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项目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管理方面:(1)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2)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3)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4)未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二)高温熔融金属:(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或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7)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8)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三)煤气:(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2)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3)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四)未按照《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规定淘汰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
(五)《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91号令)规定要求:(1)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2)企业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未向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4)未按规定设置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企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7)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未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8)未将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未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9)企业既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又未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还未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经常性维护保养。(10)企业未建立健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未对重要岗位的电气、机械等设备实行操作牌制度。
(六)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1)企业未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未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程序、职责及权限。(2)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3)未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未纳入企业财务预算。(4)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未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七)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地条钢”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一)各地安全监管局组织排查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自检自查阶段(2月10日至4月1日)
1、各地要迅速将《实施方案》下发到县(区)安全监管局和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的通知》,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再排查、再核实,对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防止失控漏管。对辖区是否存在违规生产“地条钢”行为进行排查。对半停产或长期停产金属冶炼企业,属地安全监管局要强化巡查和执法监督,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动态,有效防止企业复产前后事故发生。请各地在4月1日前将《金属冶炼企业基础信息表》(见附件7)、《打击“地条钢”执法检查表》(见附件8)和《企业自查表》(见附件1)的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省局。
2、企业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工作。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自查整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结合企业实际,按照《企业自查表》(附件1)和所属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认真开展自检自查,如实填写相关设备设施型号数量,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问题,健全隐患问题台账,制定整改计划,做到“一隐患一措施”,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4月1日前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及时报送工作部署落实、自查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和《企业自查表》(附件1)。
(二)县(区)级安全监管局初次验收及执法检查阶段(4月1日至5月1日)
县(区)级安全监管局要对企业基础情况和自查自改情况再核查。按照《安全监管验收表》(见附件3)对企业开展核查,核查企业自检自查是否全面到位,查漏补缺,重点检查企业制定的整改措施是否到位,督促企业整改。按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见附件2)对企业严格执法,发现企业存在重大隐患问题无任何整改措施或拒不整改的企业要下达整改指令并依法进行处罚,不打折扣。请市(地)安全监管部门5月1日前汇总县(区)级安全监管局填写的《安全监管验收表》(附件3)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报省局。
(三)市(地)级安全监管局二次验收及执法检查阶段(5月1日至6月1日)
市(地)安全监管局应组织协调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及时对本地存在的疑点难点问题开展指导服务,帮助基层认真开展会诊、整改工作。加强调度督办,及时掌握辖区内企业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紧盯整改不放,对整治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存在重大隐患并难以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停产停业整顿。按照《安全监管验收表》(附件3)对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全覆盖进行二次核查。7月1日前,将核查的《安全监管验收表》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报省局,核查结果与县(区)局完全一致的,可不用再上报。
(四)有生产运行钢铁企业的4个市级安全监管局进行交互核验阶段(6月1日至7月1日)。
哈尔滨、齐齐哈尔、双鸭山、伊春市安全监管局要根据《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交互核验分组安排》(见附件5),组织有关安全监管人员和行业专家组成工作组,按照《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交互核验确认表》(见附件6)的要求,于7月1日前完成核验确认工作,将《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交互核验确认表》和交互核验总结报省安全监管局。核验工作要在逐项核实的基础上,紧紧盯住仍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隐患,确认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确保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治理。
(五)省安全监管局督查验收和各市(地)局进行阶段性总结阶段(7月1日至9月1日)
省局将重点对市(地)与县(区)安全监管局填写《安全监管验收表》(附件3)存在差异的金属冶炼企业和有高炉、转炉、电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进行核验。在市、县局执法检查阶段,省局将视情况开展督导抽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将进行通报,对隐患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企业公开曝光,并纳入不良诚信企业“黑名单”。对存在《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且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的企业,将按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相关规定处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全面总结分析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经验,于9月1日前将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总结、《安全监管部门汇总表》(见附件4)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局。
(六)迎接外省核验组核验阶段和各市(地)进行全年总结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
按照国家监督总局要求,外省核验组将对我省有高炉、转炉、电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进行核验。有高炉、转炉、电炉生产设备钢铁企业的市(地)安全监管局均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迎检汇报和相关佐证资料准备工作。
请各地认真梳理汇总全年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于11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全年工作总结、《安全监管部门汇总表》(见附件4)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专项行动有序开展。各地要认真吸取2017年北满特殊钢重组前后连续发生4起事故惨痛教训,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不断提高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到位、督促指导到位、执法检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要根据本地企业实际,强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工作开展。
(二)认真核验,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整改。各地要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上报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要督促企业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同时认真做好核验工作,要充分利用第三方机构和专家,逐项核验确认,省局将对核验不认真走过场的地区进行通报。
(三)严格执法,彻底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各地要以执法为重要手段,按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附件2)要求严格执法,对于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任何措施或拒不整改的,要下达整改指令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给予处罚,同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在检查中发现钢铁企业存在生产“地条钢”情况的,要按照《关于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306〕号)要求,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对于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钢铁企业,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抓住契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市(地)安监局要抓住专项行动契机,督促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强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规范企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2018年11月30日前全面建立完成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联系人及电话:王超,0451—87017133;
电子邮箱:gmaq87017322@163.com。
附件:
1.企业自查表
2.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
3.安全监管部门验收表
4.安全监管部门汇总表
5.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交互核验分组安排
6.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交互核验确认表
7.金属冶炼企业基础信息表
8.打击“地条钢”执法检查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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